2007年4月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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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一电镀厂中毒案下判
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获刑
江胜忠 王荣忠

  本报讯  去年11月13日,义乌市稠江街道稠州电镀厂发生一起4人中毒死亡的特大事故。4月7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这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徐某及负责该厂污水调节池内污泥清理工作的主管方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认定,徐某安排该厂的污水处理员方某负责清理本公司污水调节池内的污泥,方某安排江西人花盛良等人进行施工,由于未提供足量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做好现场监护等工作,致使4名施工人员中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义乌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系呼吸道、消化道摄入氰化物而引发急性中毒死亡。事故原因是该电镀厂对含氰废水和其他酸性废水混合收集,调节池内氰化氢气体浓度严重超标;企业未提供满足清污作业环境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也未安排专业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冒险入池作业,未做好现场监护工作等。
  据了解,案发后,该电镀厂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赔偿款已付清。